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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审计署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计署编制《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获得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审计署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审计署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方面:
    1.审计署职能及机构设置情况;
    2.审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及重要会议内容;
    4.审计业务工作;
    5.其他。
    具体内容详见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审计署门户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审计署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审计署门户网站(http:// www.lxahzy.com)为主要载体,不定期对外发布《审计结果公告》,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等。
    (三)公开时限。
    凡属于审计署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有特殊规定期限外,均将在信息产生或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开。
    二、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事项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审计署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审计署申请获取,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审计署依申请提供信息时,只提供本部门保存的现有文件或材料,没有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收集整理材料、研究分析数据或作其他处理。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审计署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邮寄或当面等方式提出。申请包括下述要件:申请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名称及号码、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有效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包括能够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申请信息与个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用途相关的说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为方便填写上述要件,提高工作效率,审计署编制了《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建议向审计署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申请信息的内容事先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审计署门户网站上下载,也可以向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书面或电话索取,还可以在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现场领取。纸质申请表复制有效。
    向审计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般可以通过下列渠道:
    1.邮寄申请。申请人填好《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可采取邮寄方式发至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计署办公厅,并在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场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说明资料提出申请。
    在特定情形下,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三)受理机构。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审计署办公厅。地址:北京市丰台区金中都南街17号。邮政编码:100073。办公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00—5:00。联系电话:010—50991493 。

(四)申请处理。 

1.初步审查。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对申请人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更改、补充完备申请要件后重新申请,重新申请不受退回次数的限制。
    2.正式受理。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登记,能当场给予答复的,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包含数据电文形式)答复;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含答复前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审计署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特编制了《审计署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见附件2)。
    (五)收费标准。
    根据《条例》规定,审计署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时,按照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财政和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价格为准。
    三、监督与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署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审计署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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